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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lpl下注平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lpl下注平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英文译名:China Concrete & Cement-based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CC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改革与发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行业准入条件、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三)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组织与协调会员开拓国外市场;

(四)根据授权对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行业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布动态信息,提出预警预告和发展趋势报告;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与展示;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评估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和参与行业资质认证;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联系,加强与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水利、市政、铁路等行业的联系协调,形成资源共享的合力;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加强行业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会刊、新媒体平台等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会章程;

(二)对其他会员恶意中伤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以行业发展为已任,热心协会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30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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